摘要
理念的选择决定制度的内容与构成。我国现行非法流动赔偿责任制度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本位,忽视了劳资双方的不平等性,因而无法展示劳动法抑强扶弱的个性和追求实质公平的功能。我国应当转换理念,以劳动者利益保护为指向来重构非法流动赔偿责任制度,以按份之债替代连带之债,合理发挥过错在责任分配中的作用,并将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限定在直接损失的范围内。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94-98,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增强我国集体谈判法律机制的活力问题研究>(11240045029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