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行为具有趋利性的一面,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的趋利行为、政府职能部门的趋利行为以及政府官员个体的趋利行为;政府行为的趋利性缘于政府的双重属性,主要表现:在政府手中权力的双重性、政府追求利益行为的双重性、政府官员身份角色的双重性和政府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双重性;因此,要从执政理念上、利益关系上、法制建设上、社会监督上规范政府行为。
出处
《理论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36-39,共4页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利益视角下的乡镇政府行为模式研究>(08XZZ00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