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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炭生产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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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5月1日颁布《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根据公告要求,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告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安全费,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文章就新公告的相关内容谈几点思考。
作者 杨洁
出处 《经济师》 2011年第9期255-255,258,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
  •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 3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 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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