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讨论必须以大学法人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前提,而大学法人的法律性质是多样的。从历史上看,大学法人的法律性质经过了一系列变迁,并在不同国家根据当时当地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变异,形成了一套内涵丰富多样而有着内在共通性的特性。大学法人的法律性质由社会角色、制度环境和组织技术、利益安排和学院政治等原因决定,我们不应只着眼于一种大学法人的既有制度,而应尝试多元化的大学法人定性与法人治理方式。
出处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18-23,共6页
Journal of 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基金
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课题(ADA1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