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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性裁量权及其规制——民事审判改革“第三波”的基本目标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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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具有"非正式性"的显著特征,标志之一是一审法官拥有广泛而基本不受限制的程序性裁量权。裁量权具有多种司法功能,但也容易被滥用。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大量"隐而不显"的程序裁量权,需要通过一定司法技术才能加以识别。为防止程序裁量权被滥用,必须建立有效的上诉审查制度。该项制度牵涉到诉讼效率、审级关系、审判信息、审理期限等因素,需要平衡彼此冲突的价值取向,应进行周密的设计。通过限制程序裁量权使用的任意性,增强审判程序的正式化程度,进而提高审判的纠纷解决力。
作者 陈杭平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8-25,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年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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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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