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不规范现象在我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社会转型加剧了其失范的隐患,司法应当介入这一民主范式所产生的纠纷。但在中国农村的乡土社会,法律、法院作用有限,明确村民自治的团体社会性质,从呵护宝贵的基层民主制度出发,社会转型期的"介入性司法"应审慎介入村民自治纠纷,以救济的可行性为核心把握司法介入村民自治的范围、限度并推动村民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完善。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115-118,共4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法律研究中心课题<两型社会建设湖南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与制度创新的调查研究>(2010FJS1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