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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农民工在“三期”内享有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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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女农民工的“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鉴于女农民工在“三期”内特殊的身体、生理、抚育等需要,《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其利益实行着最大化保护,赋予了特别的权利。
作者 颜梅生
出处 《南方农机》 2011年第4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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