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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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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A公司是某市一家贸易公司,B公司是某市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C公司是某某市(另一城市)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A公司分别与B公司、C公司都签订有化妆品的委托生产加工协议并依法履行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2010年9月中旬,A公司将原本要发给C公司委托加工使用并标注有C公司厂名、厂址的包材误发给B公司,在C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协商决定由B公司使用该批包材加工生产化妆品,上述违法行为被某市质监局查获。某市质监局经立案调查查明,A公司与B公司协商使用标注有C公司厂名、厂址的包材生产的有护手霜和洁浴乳两种化妆品,合计货值逾5000元。
作者 高丽军
出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2011年第8期36-37,共2页 Fujian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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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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