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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律师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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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律师制度历史较短,律师准入制度存在准入方式不统一,准入门槛较低,实习期限较短,实习效果较差等弊端。苏格兰律师法中的双轨高标准的准入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在修订《律师法》时应统一准入标准,提高准入人员的专业学历,强化对实习律师的监管。
作者 李华成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28-30,共3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0YJC820122)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Scott Brownridge.A Career at the Scottish Bar[M].Edinburgh:Parliament House,2008.
  • 2马琳.律师实习期应延长[EB/OL].http://www.acla.org.cn/pages/2005-6-8/s29106.html,2010-9-13.
  • 3于呐洋,王宇.我国执业律师达11.8万人[EB/OL].http://www.moj.gov.cn/lsgzgzzds/eontent/2005-06/14/content_154886.htm,2010-09-15.

同被引文献24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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