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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适用的困境与出路——兼评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之不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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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是婚姻法第一次对公告离婚的适用范围予以限定,是我国离婚法发展中的一次重大突破。由于公告离婚的特殊性,一些人只看到了其华丽光鲜的外表,在为其出台拍手称好之时,却忽视了其在实践当中所遭遇的尴尬处境和法律适用上的困境,本文从实践当中的案例以及所引发的问题出发,阐述了公告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的困境,设想了走出公告离婚适用困境的对策和出路,为将来公告离婚制度的修正提供参考建议。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第8期115-118,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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