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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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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拯救困境企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但亦存在局限。目前法学界对我国现行重整制度存在的不足缺乏充分认识,并对该制度运作过程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缺乏深层次的反思。笔者通过研究无锡长春公司破产重整案,结合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外的有关立法,探讨如何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平衡各债权人的利益。
作者 姚珊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商情》 2011年第27期182-182,共1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汤维建.企业破产法新旧专题与案例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348-350.
  • 2王卫国.论重整制度[J].法学研究,1996,18(1):81-99. 被引量:100
  • 3[美]大卫·爱泼斯坦,斯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32.
  • 4张世君.公司重整的法律构造--基于利益平衡的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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