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这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房屋装饰装修评估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房地产估价师不知道如何开展这项工作,为解决这个问题,本刊将刊登房屋装饰装修系列文章,系统阐述房屋装饰装修的概念与分类,装饰装修价值评估的现实需要,对装饰装修的描述与分析,装饰装修价值评估的原则与方法,以及房屋征收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补偿价值评估等内容。本文介绍第一部分内容,即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基本认识。
出处
《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
2011年第4期53-55,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 Appraisal and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