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1906年11月6日),清廷颁布官制改革上谕,其中规定:"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一上谕,拉开了晚清司法改革的序幕,从法律上宣告了晚清全国最高专门审判机关的诞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座具有近代意义的最高法院,它的设立,打破了传统行政权力一统天下的局面,为司法权在近代国家机构中谋得了一席之地,昭示着传统司法体制的解体和近代司法体制的发轫,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性意义。
出处
《历史档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9-90,共12页
Historical Archives
基金
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晚清中国司法构造与运作原理研究--以大理院为中心"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0CFX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