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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大理院审判官员调配及履历考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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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1906年11月6日),清廷颁布官制改革上谕,其中规定:"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一上谕,拉开了晚清司法改革的序幕,从法律上宣告了晚清全国最高专门审判机关的诞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座具有近代意义的最高法院,它的设立,打破了传统行政权力一统天下的局面,为司法权在近代国家机构中谋得了一席之地,昭示着传统司法体制的解体和近代司法体制的发轫,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性意义。
作者 韩涛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历史档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9-90,共12页 Historical Archives
基金 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晚清中国司法构造与运作原理研究--以大理院为中心"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0CFX008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4

  • 1《谕旨》,载《政治官报》,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第3册,第60页.
  • 2《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千六百十六号,第四版,“大理院之近况”.
  • 3《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四日,第一千六百三十号,第四版,“大理院取定留院人员”.
  • 4《申报》,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三版,“各部近闻汇录”.
  • 5北京大学图书馆古籍特藏室.《司法奏底》,一函二十二册,第18册(铅笔编号),《大理院谨奏为审判交代在即恳准续调员司藉资佐理恭折仰祈圣鉴事》.
  • 6《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一目,第一千六百九十六号,第四版,“大理院奏调干员”.
  • 7《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千八百十九号,第四版,“大理院请调法律人员”.
  • 8《大公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二日,第一千八百二十五号,第四版,“大理院奏调刑律人员”.
  • 9《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第一千五百八十五号,第二一三版,“法部调员纪闻”.
  • 10《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千五百九十四号,第三版,“大理院咨调学生”.

同被引文献225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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