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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对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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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把教唆犯规定为共同犯罪的形态之一,如此可以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处理教唆人和被教唆人,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但是对教唆犯是否应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大分歧。从共同犯罪理论和结果加重犯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作者 王宇斐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1年第19期230-230,共1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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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刘宪权.刑法学(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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