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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遭诉:董事离任义务之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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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董事离任义务,笔者认为法律的修改方向应该是: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在其离任后均应承担一定义务,并对这些义务进行具体化、类型化。同时鼓励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列举董事的离任义务,赋予公司。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不详
出处 《董事会》 2011年第9期88-89,共2页 DIRECTORS & 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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