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位犯罪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但对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很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时出现诸多不便。本文以单位犯罪主体特征为衡量标准认为:首先,国家机关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其次,普通合伙企业应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再次,单位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承包单位、筹建中的单位是否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在单位犯罪以后合并、分立、解散或被撤销的情形,应追究原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刑事责任。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139-141,共3页
See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