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林权属争议具有利益性突出、主体多元化、起因复杂化、调处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等特点,由于目前调处机构不够健全、调处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基层调处作用发挥不到位、信息沟通反馈不及时、时间跨度大、调处取证困难等原因,制约了调处的效率和质量。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山林权属争议调处重要性的认识、健全机构、培训队伍、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动态管理,落实调处工作层级责任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坚持以调解为主、处理(裁决)为辅,加大调处力度,加快调处进度,提高调处质量,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出处
《林业建设》
2011年第4期10-14,共5页
Forestry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