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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地方立法中实行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

On The Relatively Independent Legal Review In Local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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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地方立法由起草主导模式向审查主导模式渐进的过程中,有必要将立法中的法律审查工作环节与前期起草工作环节和后续审议决策环节适当分离,保持审查主体、审查过程、审查阶段、审查结论的相对独立性,以期实现对立法草案进行包含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规范性五个方面的全面法律审查。
作者 周继东 张岩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77-79,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18条.
  • 2《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法律审查要点(讨论稿)》.
  • 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试行)》(2004年12月23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55页至3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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