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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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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出处 《商业会计》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8期5-5,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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