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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流产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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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刘某和徐某系夫妻。近日,徐某未经刘某同意,私自将腹中胎儿流产。刘某认为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徐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徐某称,流产时因为与刘某长期感情不和,是其对刘某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刘某诉请。
出处 《党员生活(湖北)》 2011年第9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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