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离不开听证程序的完善,必须改变过去单纯由行政机关主导公共利益界定的局面,设置并充分发挥公共利益界定过程中听证程序的实质作用;完善听证参与人制度,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听证程序的民主监督职能,这种民主监督职能应该和立法机构的"公共利益的法制化、具体化"职能紧密配合;应该不断完善听证救济制度。听证程序的完善将会赋予公共利益合法性并促进其顺利实现。
出处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98-101,共4页
Changbai Journal
基金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2011141)
吉林财经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10XB17)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