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簿的公信力要求完成登记的权利应当尽可能与真实权利状况相一致,在登记过程中应当对相关申请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但登记机构又囿于法定权限和自身能力的限制,对很多事项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有必要引入强制公证程序,由公证机构先行审查,再由登记机构对公证文书进行形式审查,从而缓解两项制度之间的张力与矛盾,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的内在和谐。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53-60,共8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