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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在京召开《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实施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港建费征收主体将统一改为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征费标准降低20%。港建费资金主要用于港口航道等水运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此次政策调整涉及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原征管单位、义务缴费人等多方关系,目前,相关各方正相互配合,积极推进政策调整完善工作。
出处 《珠江水运》 2011年第17期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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