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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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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出处 《中国民政》 2011年第9期34-35,共2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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