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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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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出处 《中国民政》 2011年第9期36-36,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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