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结合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法律渊源,提出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在法律规范的指引下,通过对不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提领组合、补充和互动并与各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心同力、配合得当,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谐一致,以形成更好程度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工作或活动。在工作方法上还要创新工作机制,调配人才,建立科学高效的综合协调工作机构;依法协调;注重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监管,提高其道德水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各部门通力合作,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统一调度;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财力支持等。
出处
《科技信息》
2011年第24期85-8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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