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思能力的欠缺与行为能力的判断并非存在必然的完全对应关系,意思能力在特定情况下可脱离于行为能力统摄的范畴。设立现代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动因,并不一定与行为能力的欠缺相联系,应区别于以限制行为能力为诉求的传统模式,来扩张保护对象的范围。重新定位现代成年人保护制度设立的原因,将促使我国处于弱势的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制度性的有力保护。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2011年第9期80-84,共5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一五"规划资助课题2009[147]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70后计划项目"2010[166]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