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的应对过程中,公众对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溢油环境信息披露行为非常不满,认为中海油和康菲石油没有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可能遭受溢油事件污染危害者通报信息。但是,对于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中的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仅仅只关注《海洋环境保护法》之规定,而忽视《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信息发布制度。随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信息通报义务规范将不再适用。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13-19,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二元结构及其制度安排>(批准编号:09YJA820056)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生态文明法律机制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0zd&045)
苏州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课题<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