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控股股东理应享有适当的控制权私人收益。这是对其监督管理层的有效激励,亦是其它中小股东为了安全收益所应该付出的成本。在股东和管理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提倡对身为代理人的企业管理者予以激励,以保持其和企业所有者利益的一致性。循此逻辑,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在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同样处于代理人位置的控股股东予以激励。本文提倡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让控制权私人收益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而非完全否定控制权私人收益。
出处
《世界经济情况》
2011年第8期73-75,共3页
World Economic Out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