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措施,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简约、笼统,使得对其性质的争议不断。特别是《行政强制法》出台后,有观点认为应将其纳人行政强制范畴,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应属于证据保全措施,这些争议造成了先行登记保存在工商执法实践中的滥用或者弃用。因此,有必要对其性质及操作实务进行再探讨,以期对今后工作有所裨益。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1年第9期5-8,共4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