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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合并处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的运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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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行政主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处罚时,经常遇到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对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但此规定过于原则,如何正确运用合并处罚,尚存在一定问题。本文参考相关规定,根据法理,对餐饮服务执法中的"合并处罚"问题作深入探讨,与同行商榷。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11年第5期46-48,共3页 China Health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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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52.
  • 6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 7项荣松,李盘生,谢建荣,徐伟军,李华鸣.试论合并处罚法律条款的正确运用[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3,15(4):325-327. 被引量:1

二级参考文献2

  • 1[1]卫生监发[1998]第12号.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Z].1998-11-13.
  • 2[2]高铭喧,主编.刑法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3,367.

共引文献153

同被引文献19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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