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摘要】 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租用人更改银行卡密码后,因使用不慎,银行卡被ATM机吞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租用人请求其帮助取卡之机,在租用人掌握密码并实际占有、控制银行卡内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9期42-45,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