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包括规范意义上的持卡人(即申领人)和事实意义上的持卡人两种。恶意透支只能是前者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后不归还的行为。规范意义上的持卡人以外的任何持有该卡的人透支信用卡,都不构成恶意透支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罪。但是,信用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他人透支自己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催收不归还银行钱款的,实际使用人的透支视为申领人的透支,申领人可以成立恶意透支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罪。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7期12-17,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