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结构和机理,可以将检察权运行机制分为宏观运行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前者指整个检察系统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后者指同一检察院内部检察权的运行机制。检察权微观运行机制的要素包括: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内设机构负责人、普通检察官、被追诉者等。但是,现行检察权微观运行机制各要素相互作用的机理也反映出,检察权微观运行机制具有明显的行政性特征,因此,需要从四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合理配置检察权微观运行机制各要素的检察权能,二是拓展被追诉者参与检察权微观运行的渠道,三是完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四是完善普通检察官的办案组织。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7期18-23,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