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的形式理性出发,诉讼监督至少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谁来监督监督者,二是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疑问。但是,在法律共同体的话语结构中,对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诘问不合时宜,在形式理性评价的构建过程中,这种诘问的提出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同时,诉讼监督职能本身并不存在直接违背形式理性要求的因素。因此,形式理性理论所坚持的基本立场——价值无涉的中立立场为正确认识我国的诉讼监督制度提供一个新思路:既要充分认识诉讼监督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又不能妄自菲薄,对诉讼监督制度横加指责。从形式理性的法的角度进行思考,可以对诉讼监督制度的疑问进行合理的解释。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7期55-58,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