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缴违法所得是司法机关查办刑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但由于现行立法对违法所得的界定和追缴程序等存在空白,从而导致司法实践对违法所得的处理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检察机关对不同情形下违法所得的处理权应有所区别:检察机关对于扣押、冻结和查封的一般违反行政法规、党纪等规定而取得的违法所得,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对于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获得不能认定为赃款赃物而又确系违法的那一部分所得,应进行司法追缴,即根据不同情况由检察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和追缴。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8期29-31,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