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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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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追缴违法所得是司法机关查办刑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但由于现行立法对违法所得的界定和追缴程序等存在空白,从而导致司法实践对违法所得的处理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检察机关对不同情形下违法所得的处理权应有所区别:检察机关对于扣押、冻结和查封的一般违反行政法规、党纪等规定而取得的违法所得,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对于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获得不能认定为赃款赃物而又确系违法的那一部分所得,应进行司法追缴,即根据不同情况由检察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和追缴。
作者 聂生奎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8期29-31,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黄国盛:《追赃与扣押、冻结侦查措施的运用》,载倪英达,颜大和主编:《海峡两岸检察实务研究——强化检察职能对犯罪之追诉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59页.
  • 2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完善职务犯罪违法所得追缴机制的构想[J].法治论坛,2009(4):322-328. 被引量:1
  • 3梁玉霞,何正华.违法所得探析[J].人民检察,2005(06X):27-28. 被引量:9
  • 4陈建强:《论检察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制度的完善》,载倪英达,颜大和主编:《海峡两岸检察实务研究——强化检察职能对犯罪之追诉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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