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未成年犯的劳动具有特殊性,与成年犯生产劳动有着重要区别,趋向于司法保护和习艺性质的定位,必须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但是,《监狱法》仅是对未成年犯的劳动作了原则性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实际工作中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建议在修改《监狱法》时,从司法保护角度出发,细化和完善针对未成年犯生理、心理、行为特点的劳动规定。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1年第4期129-132,共4页
China Prison Journal
基金
本文是作者参与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吴宗宪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