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品在美国被认为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不安全产品。早期的药品侵权责任经历了跟随产品责任同步发展的过失责任和担保责任制度。在产品严格责任时期,药品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因公共政策因素的影响,在责任的归责原则、药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上开始区别于一般意义上产品的责任制度。尽管药品严格责任的法律适用仍有其普通法上的生存空间,但严格责任的限制适用已是一种主流观点,而针对疫苗损害救济制定的无过失基金补偿制度或许是未来药品损害救济的发展趋势。
出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71-77,共7页
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药品安全立法及其损害救济制度比较研究>[编号:09CFX037]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