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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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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出处 《时事资料手册》 2011年第5期112-1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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