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间是否存在天然的冲突,两法都可能发生冲突。该冲突应依法益衡量原则予以解决。为使法律适用者避免在个案中逐次审查法益衡量原则下抽象的正义观念,需将此实质性原则转译成法教义学上可掌握的法条及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下简称《反垄断法》)中第八章"附则"第55条对两法间的协调予以一般性规定,构成了协调两法冲突之外部体系的核心。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00-102,共3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2010年度浙江省科技厅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思路研究>(2010C2508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