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等是人类文明的基本信条,是能够看得到的正义。对公民给予平等的关怀,是当今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共同准则。但在当代中国,囿于历史的局限,人为地建立起了二元社会结构,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在二元社会结构中长期处于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不平等的地位。法律和行政管理需要对社会人员进行分类无可厚非,但分类不应当成为造成不平等的理由。《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折射出"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农民平等权保障的进步。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1年第7期100-103,共4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