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官员问责制是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澳门特区政府适应社会变革对政府责任的新诉求,于2009-2010年集中推出了与官员问责制相关的系列法律规范,从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类型以及问责程序、问责后果等方面构筑了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律框架,并体现出兼具政治问责与行政问责的混合型特征。作为一种新制度规范,要使官员问责制取得预想的法律效果,还需要配套与完善程序性与细则性规范,并改革为其提供前提条件的行政授权制度。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66-70,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金
澳门理工学院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编号为RP/ESAP-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