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较之以前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缺陷:责任理念落后,单纯强调法律责任而缺乏对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更高的责任形式的规定;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备;对监管主体的监管不到位等。应该针对这些缺陷进行完善,形成二元化(市场主体、监管主体)、多层次(道德、政治、行政、法律等)、立体化、可操作、高效率的责任体系。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71-75,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