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亲属拒证权"作为既存于世的两大法系中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被明确规定在许多国家的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当中。该制度在我国"清末修律"时被引进后,又在新中国成立时被摒弃。"亲属拒证权"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上的"缺席",不仅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也不利于亲情关系的维系和人权的保护。因此,以家庭秩序维系为基点,确立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在倡导"和谐司法"的时代背景下,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
出处
《绥化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91-93,共3页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