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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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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对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通过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相统一,追溯起点与追溯终点相结合,纵向划定双层次监督主体等方法综合判断。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16期27-28,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宋延豪:《矿山安全事故中的监督过失责任》,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 2[日]齐野彦弥.《管理、监督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的主体》[J].刑事法杂志,2008,: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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