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我国矿业权抵押制度,应以矿业权的物权效力和法律性质为依据采取措施:提高立法层级,合理界定主体资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机关统一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存时,依公示公信原则来确定顺位,并应考虑到矿业权和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11年第4期27-29,共3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学科共建课题(编号:09FX206)
赣州市社会科学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