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甘肃省纪委、省检察院联合查办了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窑煤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收受巨额贿赂及财产来源不明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经查,李人志在基建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干部人事调整中,利用职权单独或与妻子解亚玲共同收受财物1105万元,另有921万元个人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李人志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甘肃省查处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典型案件,受贿次数之多,单笔受贿数额之大,都十分罕见。2010年9月,李人志、解亚玲夫妇被检察机关逮捕起诉,李人志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解亚玲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窑煤集团是在窑街矿务局基础上整体改制的大型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始建于1958年,2001年9月完成企业改制,曾经是全国煤炭工业100强之一。2005年9月,李人志由华亭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调任窑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后,因其大搞腐败,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资产急剧增加,仅无效投资就增加2.14亿元,债务达15亿元,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一案件的查处,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案件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引人深思。
出处
《中国监察》
2011年第18期58-60,共3页
Supervis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