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城市规划中的房屋征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将城市规划与城市房屋征收建立联系。为规制城市规划中的房屋征收与损失补偿,在修改《城乡规划法》时应明确城市规划与房屋征收的关联,在此基础上规定详细的公众参与程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公益性,并界定能够引发房屋征收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种类。由于我国立法对征收要件规定的不细致或不合理,可参考日本法和判例确定公共利益需要、决定程序和权限、损失补偿范围等。因城市规划中的房屋征收和损失补偿引发纠纷时,还应将城市规划纳入司法审查对象,并可参考日本判例确立的审查方法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加以审查。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5期12-16,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