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法制背景下,环保法庭的设立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无论是"回应型"法律理论,还是司法能动主义,均不能为环保法庭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充分论证。环境公益诉讼与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存在矛盾。解决环境问题,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范围广泛、处理方式灵活高效的行政机关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将解决环境问题的重任寄托在环保法庭身上是不现实的。只有以合法性为基础,环保法庭才能真正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之路。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5期48-52,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