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冯友兰在"新理学"中认为,有某种社会之理,有社会之理,某种社会之理包含在社会之理中;与此相适应,有某种社会的伦理道德,有社会的伦理道德,某种社会的伦理道德是可变的社会道德,社会的伦理道德是不变的道德。他将道德行为分为道德的行为、不道德的行为和非道德的行为三种,强调道德的行为必须是人的觉解的行为,离开了人的觉解便无所谓道德。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28-29,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